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但有在工作,請問如何查封債務人的薪水?

律師您好:

我已經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債務人要給付會款給我,但是債務人名下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我雖然知道債務人仍然有在工作,但遲遲不還錢,請問律師,我可以如何調查債務人是在那裡工作,以便查封債務人的薪水?


大大您好:

債務人如果在工作,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僱主是要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所以債權人要調查債務人在何處工作,是可以透過勞保局、健保局查知債務人的投保單位,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尤其債務人投保勞健保的資料,相對於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是即時而正確的資料,執行獲償的機會相對比較高。

惟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投保單位查詢員工投保年資,除屆齡退休者外,亦僅限提供員工在該單位之投保資料。所以債權人如欲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投保單位資料,應只能透過執行法院聲請。

而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之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又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應注意調查,認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行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調查時,宜予准許。

所以大大可以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之規定,具狀聲請法院命勞保局、健保局提供債務人的投保單位,進而查封執行債務人之薪水。


參考書狀: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聲請標的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債權人:吳○○   住○○市○○區○○路○○號
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3
債務人:莊○○   住○○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執行名義
臺灣○○地方法院1○○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如聲證1)。
    請求金額
新台幣○○萬○○元整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執行之標的
債務人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略述債權債務發生原因及取得確定判決經過)
二、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又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應注意調查,認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行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依本條第二項調查時,宜予准許,分別有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之一關於第十九條部分之規定可稽。
三、經查債務人現有工作而對第三人有薪資債權存在,債權人雖試圖透過其親友探聽其於何公司就職,惟其等皆三緘其口不願透露,債權人實難得知其對何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是以請求 鈞處准依前開規定,函詢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其投保單位名稱及處所,或依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命債務人到院報告後,發文第三人查封、扣押其薪資,以滿足債權,若蒙所請,實感高德。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聲證1: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件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吳○○

          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7 則留言:

  1. 請問:若於訴訟期間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如何於書狀中列出?是否為優先債權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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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大您好:
      判決確定後,大大可以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而大大訴訟期間所產生的費用是否屬裁判費,此時即要向法院聲請,法院若准,此部分費用即屬裁判費的一部分。
      而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大大除了原來判決外,須再加上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民事裁定,二者才是你的執行債權。
      而強制執行時,執行債權其分配順位依序為執行費、稅捐、抵押/質權債權等,然後才是普通債權(含一般金錢債權及裁判費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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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律師,您好:
    我對某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也判決勝訴,我查出她報稅的相關資料,也提出強制執行到她們公司,但她們公司回報,因為我告的那個人就是負責人,而負責人無薪資,所以強制執行失敗,法院給了我債權憑證,要我自己去注意...她之後有沒有薪水或名下財產;我想知道...像我這樣的情形,真的只能每年去查她的相關資料嗎?我能不能有其他作法...是可以拿回她應該給付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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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大您好:
    債務人是公司負責人,表示債務人是公司股東,既是股東,其對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即是債務人的財產,大大即可考慮查封拍賣其對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來受償。惟一般而言,倘債務人因此失去股東身分而失去其經營權時,對債務人應更是不利,所以債務人到時應會考慮與大大和解。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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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確認債務人勞保一直都是生效中,但請法院函查投保單位每次都回覆查無,且法院亦已所得資料無法證明有在郵局開戶之詞,拒絕債權人聲請函查郵局存款乙事,請問律師此現象是否有配套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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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大您好:
      法院回覆查無投保資料,有可能的原因是債務人是在職業工會投保,法院認為其對職業工會沒有薪資債權,所以沒有執行。因此,大大還是要查到債務人實際工作的地方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關於郵局存款的部分,大大應該是聲請法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函查債務人開戶郵局及帳號,而不是要求法院向國稅局函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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