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民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清償借款

民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
聲請標的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債權人:陳○○   住台北市○○區○○
債務人:顏○○   住台北市○○區○○路

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請裁定債務人簽發之本票壹紙,就其內載之金額新台幣○○萬元及自○○○○○○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顏○○前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萬元,言明於○○○○○○清償,有其本人開立及由第三人莊○○背書保證之本票壹紙可證(如附件一)。詎屆期向其提示卻未獲兌付,茲因債務人迄今猶不給付。為此檢具本票乙件,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予以強制執行,以保權益。
二、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聲請。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一:本票正本壹件(驗畢請准退還)
中  華  民  國      

           具狀人: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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