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關於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有共有土地問題

問:

律師您好,父親住的老家是設籍居住70年以上,由於我父親是地主是持分人之一,只是持分比例不高,另外地上屋由於年代久遠最近才查出已被註消登記,這部份我父親是否可以依土地法相關設籍20年以上的身份辦理登記(目前只有我父親一戶住那裡),如爾後如有建商想改建採用提存方式,處份我父親的持分土地,對於我父親住在那裡權利法律上是否有相關法令保障?


答:

大大您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之規定,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建物與基地如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須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因為大大父親只是共有人之一,如未能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應無法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雖然大大父親住的房屋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在法律上仍是獨立的財產權,依法自受法律之保障,也就是大大的父親,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任何共有人或建商如未獲得大大父親的同意,並不能拆除該房屋,縱然其他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將共有土地出售予第三人或建商時,該買受人除取得法院拆屋還地的確定判決外,亦不當然即得要求大大的父親拆除所住的房屋。

至於拆屋還地訴訟中,可否主張有權占有,則視大大的父親當初於系爭土地上建屋之原由而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765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土地登記規則第79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勞動檢查常見缺失之預防及改善



客戶諮詢及承辦案件中常有涉及勞資爭議,以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後裁罰之行政救濟案件。而經統計勞動檢查違規項目以「加班費未足額發給」、「連續工作超過12小時,加班超過46小時」、「連續工作7日以上」、「遲到扣款」、「工資未全額給付」及「請假休假」等最常發生。而當員工離職、勞動契約結束時,往往就是爭訟的開始。

為進一步了解勞動檢查常見缺失,進而建議客戶預防及改善,避免勞資爭議發生,故於104618日參加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邀請謝清風老師開設之「勞動檢查常見缺失之預防及改善」進修課程。

謝清風老師外號清風俠為高考勞工行政及格,先後任職中華電信總公司人資處、台北縣勞工局、勞委會條件處等,現職顧問公司負責人,對於勞動法規及實務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上其課程可謂受益良多。

謝老師本次上課是以案例式教學,其授課大綱主要為:
一、勞動檢查業務管轄範圍
二、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
三、勞動契約的結束,是另一個爭議的開始
四、勞動檢查常見違規案例分析(一)
1.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
2.加班費給付不足額
3.強制加班轉換補休
五、勞動檢查常見違規案例分析(二)
1.一日工作時間超出12小時
2.一個月加班時數超出46小時
六、勞動檢查常見違規案例分析(三)
1.未依法給予喪假病假留職停薪
2.未給予例假(連續工作7日以上)
3.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紀錄
4.工資清冊未保存5
七、勞動檢查常見違規案例分析(四)
1.未依規定給予休假日出勤工資
2.週休二日星期六出勤工資計算
3.部分工時加班費加成給付之始點
4.部分工時假日加班之加倍
八、勞動檢查常見違規案例分析(五)
1.低於基本工資
2.遲到扣款超過應扣工資比例
3.扣發全勤獎金致低於基本工資
4.未辦妥離職交接逕扣工資
九、勞動檢查常見違規案例分析(六)
1.未依規定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2.未依規定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3.未依規定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4.工資、非工資、補助性、獎勵性
十、勞動檢查常見違規案例分析(七)
1.未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2.未依規定核備工作規則
3.未依法設立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十一、檢查後之陳述意見通知書
1.陳述意見書格式
2.陳述意見書撰寫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關於遺產繼承分割問題

問:

兄弟姐妹七人要繼承父親土地及土地上之二棟房子(分前後二棟,皆為二層樓,前棟為父親生前居住,後棟建築則分為四間,由兄長四家居住,二間房子都没有辦理保存登記

請問我們繼承土地是每人1/7,但房子要如何繼承?我可以主張前棟由女兒三人共同繼承嗎?又他日要處分土地時會因為房子没有保存及因為兄長長期居住而生困難嗎?再請問代書所說的平均持分繼承跟一般繼承一樣嗎?如果要處分土地時那一種繼承較不麻煩?


答:

大大妳好,遺產若按應繼分繼承是比較簡單,前棟建築物可依分管協議方式由妳們姐妺占有使用。但日後處分時,因係共有,即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到時會有一些困難。

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大大繼承取得,所以大大是當然取得建物所有權,只是因為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日後若出售他人時,他人只是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總言之,辦理繼承時,建議即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即由姐妹取得前棟建物,後棟則由兄長取得。而土地部分如能併同辦理標示分割,分割成前後二棟建物的基地,是比較好的。倘若七位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只能聲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大大到時可以請求法院將前棟建築及其座落基地判決分割給妳們姐妹,後棟及其基地則仍由兄長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