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關於遺產繼承分割問題

問:

兄弟姐妹七人要繼承父親土地及土地上之二棟房子(分前後二棟,皆為二層樓,前棟為父親生前居住,後棟建築則分為四間,由兄長四家居住,二間房子都没有辦理保存登記

請問我們繼承土地是每人1/7,但房子要如何繼承?我可以主張前棟由女兒三人共同繼承嗎?又他日要處分土地時會因為房子没有保存及因為兄長長期居住而生困難嗎?再請問代書所說的平均持分繼承跟一般繼承一樣嗎?如果要處分土地時那一種繼承較不麻煩?


答:

大大妳好,遺產若按應繼分繼承是比較簡單,前棟建築物可依分管協議方式由妳們姐妺占有使用。但日後處分時,因係共有,即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到時會有一些困難。

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大大繼承取得,所以大大是當然取得建物所有權,只是因為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日後若出售他人時,他人只是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總言之,辦理繼承時,建議即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即由姐妹取得前棟建物,後棟則由兄長取得。而土地部分如能併同辦理標示分割,分割成前後二棟建物的基地,是比較好的。倘若七位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只能聲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大大到時可以請求法院將前棟建築及其座落基地判決分割給妳們姐妹,後棟及其基地則仍由兄長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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