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地主要封閉社區使用之排水溝,我們應如何主張權利?

律師您好:

我們這個社區新建至今已逾30年,在土地重劃後才知道排水溝是私人財產,現在地主到公所申請把排水溝封起來,我想請問律師,地主可以這樣主張嗎?如果可以,我們的排水管線要怎麼重新申請,不然淹水也是件頭痛的事,謝謝。


大大您好:

排水溝應該是整個社區在興建之時的附屬設施之一,其在他人土地上興建,起造人在申請建照、使用執照時,都應有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換言之,地主與社區各住戶之間應有使用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則地主如要變更或停止排水溝的使用,即應由雙方協議為之,或有符合民法第470條之規定,否則地主自不能單方變更或終止之。如地主單方變更或停止,社區各住戶應得向法院提起確認排水通過權存在,並禁止地主為任何變更或阻礙行為,所以地主除非有其他替代方案,經社區同意,否則要封閉排水溝,依法並不容易。

至於大大所提排水管線要怎麼重新申請部分,因非我們法律專業,大大可直接詢問公所如何重新申請。而在台北市應要符合下列法規及要求【1.下水道法、2.下水道法施行細則、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5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6.建築法、7.建築技術規則、8.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9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10 其他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及函釋、11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函(污水管渠查詢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相關公文)等。


參考法條:
民法第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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