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自身的土地上有親戚的磚造建物已存在幾十年,但建物已破爛不堪形同廢墟,日前整修完畢欲辦理自用住宅稅率時,才發現當初的稅籍編號未註銷,房屋仍是在親戚的名下,但親戚已過逝20幾年,其3名子女中,有1人失聯,1人同意辦理過戶,1人不置可否,向稅務局反應此舊建物在我土地上已存在許久,皆未見有人處理,現在我已整修好卻不能辦理自用住宅稅率,稅務局回覆說因為房屋是親戚的,除非取得繼承人的同意,不然還是無法辦理,但有人失聯,只有1人同意,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
大大您好:
依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以大大提供建材、人力整修他人建物回復如新建物,就算大大提供的建材、人力成本遠高於不動產該時的價值,依民法前開規定,該建物原則上仍是他人所有。但原有的磚造建物如已破爛不堪而形同廢墟,該建物是否已達滅失程度?如已達滅失程度,則該物即非不動產,該整修後建物,即因大大出資興建而由大大原始取得,如果雙方對產權歸屬有爭議時,大大須透過訴訟,請求確認其所有權為大大所有,勝訴確定後,始得向稅捐機關辦理新的稅籍,原稅籍即辦理滅失註銷。
倘若該建物仍係不動產,而仍係親戚之繼承人所有時,大大只能循買賣或贈與方式取得該建物。惟因親戚之繼承人中1人失聯、1人同意辦理過戶、1人不置可否,顯然無法辦理買賣或贈與,然如前述,大大提供建材、人力整修他人建物回復如新建物,大大對於該親戚之繼承人顯然即有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所以建議大大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該親戚之繼承人返還不當得利,判決勝訴確定後,再查封強制執行該建物,於拍賣時以債權承受之,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大大透過強制執行即可取得該建物所有權,或許可以解決大大的問題。
以上意見,請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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