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父親突然死亡,孩子5歲是繼承人,也已妥房地繼承登記3年,現在祖父說當初是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不是贈與,當初也沒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主張他們管理、使用,有甚麼方法保護這孩子權利?而且當初父親剛走時,祖父也沒提說有借名登記這回事!
- 2014-12-17 13:41:06 補充
可以這樣提出個借名登記,他就能輕易要孩子返還?有甚麼能破解的?
答:
按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 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所以祖父若可以證明系爭房地確係祖父所有,僅係以贈與作為登記原名因,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亦即形式上雖是父親名下財產,但實體上則是祖父所有財產時,祖父即可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主張委任關係已消滅,請求孫子等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返還房地所有權予祖父。
而「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參民法第541條),此一委任人的交付請求權,並無短期時效的適用,亦即15年內祖父都可以依前開委任關係消滅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孫子返還借名登記於父親名下的房地。
至大大所問有甚麼方法保護這孩子權利?可以這樣提出個借名登記,他就能輕易要孩子返還?就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所謂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所以大大在訴訟時,建議應圍繞在雙方就借名登記是否達成意思表示合致?財產是否仍由祖父管理、使用、處分等作舉證責任的攻防。若祖父不能舉證,則法院自會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反之,若祖父能證明房地確實為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則孫子依法返還,乃情理法所當然。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529 條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 541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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