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現場原本有鄰接一條水泥地的路到大馬路上
目前被封路---說我們不是他們的親戚不給走了
導致農舍的出入 被封了
要跟他買那條路的地 也不要
沒有其他出入口了
75年的建照
目前被封路---說我們不是他們的親戚不給走了
導致農舍的出入 被封了
要跟他買那條路的地 也不要
沒有其他出入口了
75年的建照
答:
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7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大大農舍唯一的出入口被封住,大大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要求土地所有人要容忍大大通行該地。
又大大與土地所有人間就通行權是否存在發生爭議,實無可能等到法院判決確定才通行,所以大大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之規定,先行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保有繼續通行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